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在任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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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村干部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等情况确定。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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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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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共贵州省委社会工作部 |
社区新增专项补助 |
全省社区工作者 |
各区县可根据县级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的标准在岗位间实行差异化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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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省教育厅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脱贫户子女(脱贫家庭学生)。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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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贵州省民政厅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分类施保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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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分类施保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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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困供养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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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1400元/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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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110元每人每月、二级90元每人每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复审(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10号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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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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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分散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分散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400元/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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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孤儿助学金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10000元/年 |
申请(本人或其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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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
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下同),具有贵州省户籍或户籍所在地在非本省行政辖区但持有本省居住证并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 |
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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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须在5年内)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 |
1.对符合标准的补贴对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
一、补贴申报流程: |
仅发放一次 |
申请通过审核后发放 |
注:目前因修订的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暂沿用旧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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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在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 |
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
省内学校:秋季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每学期发放一次;省外学校在受理学期内一次性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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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
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当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兑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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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1.补贴金额。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 |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当月或季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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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贵州省水利厅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小型水库管理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务局根据当月工作情况制定发放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按时发放到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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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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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农户购机、申请补贴、审核验机、补贴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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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机报废与更新补贴 |
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报废申请、拆解销毁、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业务审核、补贴兑现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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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当年度新(改)建农村厕所农户 |
各地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农村改厕补助资金,结合地方实际,自行确定改厕补助标准 |
县级组织制定改厕方案方案,确定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新(改)建户厕通过县级验收后,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 |
一年一次 |
完成县级验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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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强制扑杀补助 |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在实施强制扑杀后,向省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助,并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及时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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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符合条件,参与产业奖补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
按照县级批复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含产业选择、规模及实施方式)→村级盖章上报→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立项批复→乡镇反馈名单至村级公示公告→项目组织实施→符合补助对象填写《补助金额发放表》→组织实施主体据实验收、编制补助名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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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
对符合补助对象每天每人40元生活补助 |
乡镇或县级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县级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培训提供符合补助名单→县级农业农村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补贴资金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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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借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按户贴息。 |
有发展意愿,有发展项目,有劳动能力,守信用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可以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原则上为5万元以内(最高10万元),贷款期限3年期以下,无担保抵押,并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5万元以内贷款利息全额补助。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农业农村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7天→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贴息资金拨付审批表》→农业农村部门划拨贴息资金至承贷银行→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方式统发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结束后,下季度首月10号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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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我省户籍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学生和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提取已标注当学期学籍信息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学生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名单并分发到乡镇→乡镇和村(居)委会根据提取名单组织学生填报《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就读学校审核在校情况→村(居)委会和乡镇汇总名单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学生所属村(居)委会和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10日,确定补助名单,提供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补助名单通过“一卡通”方式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
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各发放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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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截止申报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日,已在贵州省外连续稳定务工达3个月以上,本年度未申请享受过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统一执行500元/人·年补助标准.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表》→村(居、社区)“两委”、帮扶联系人及驻村工作队人员对申报资料收集把关→乡(镇、街道)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和印证资料进行核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拟发放人员身份进行审定;县(市、区)人社和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人员格和外出务工情况进行审定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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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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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12720元/人/年 、 (伤残)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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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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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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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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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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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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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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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10元/人/月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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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年满60周岁,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30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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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法定监护人 |
每名监护人,每月补助400元,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
按《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黔发改社会〔2021〕1002号)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支出责任划分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县分别按照6.5:1.4:2.1的分担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发一次 |
季度考核完成后发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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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享受国家定期 |
38个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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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享受国家定期 |
省级财政按照100元/人的标准进行资金下拨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慰问资金。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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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 |
根据优抚对象产生医疗费用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比例进行补助。 |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保障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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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项目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
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及时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善后事宜,向因灾死亡人员、因灾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予以补助。 |
(一)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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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后扶直补)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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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素质提升) |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
按申请发放 |
经各地补贴对象申报及主管部门核准后,在补贴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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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贵州省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
退耕还林农户 |
延长期补助资金:涉及2016-2020年度任务,每亩100元。 |
由县级依据退耕还林自查验收结果进行兑现 |
每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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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聘请的天保工程护林员和林管员 |
按合同约定 |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按合同约定 |
2025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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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非国有地方级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
16元/亩(含省市县级配套到位) |
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5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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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具体按履职情况发放) |
乡镇提供资金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定期报县级财政部门发放 |
12次/年 |
按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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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含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 |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月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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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志愿者交通补贴:平均800元/人/年(各县级项目办按照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 |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 |
每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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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1519元。 |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服务满期满第十三个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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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到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
一次性安置费:当年度新招募志愿者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2000元。 |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服务期第一年7月前发放。 |
一次 |
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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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
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
1.填写救助个人申报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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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 |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一次性发放2000元/人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市(州)级残联;4.市(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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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补贴对象为贵州省内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体残疾人,车辆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I2995-2006)的相关要求,申报对象的年龄界定原则上与机动车驾驶员的年龄要求一致。 |
260元/人 |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代步车辆照片一张,本人照片二寸一张到乡镇、社区残联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并由乡镇、社区残联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指导填写《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报县(市、区)残联 ;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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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一类地区1000元/人、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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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本省户籍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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