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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省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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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备注

1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在任村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且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实行“一肩挑”的不低于5万元。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县(市、区)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2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在任村干部

村干部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等情况确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每月底前或每季度末前(县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财基〔2021〕1号.doc



3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干部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的相应生活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底前

1.黔财基〔2021〕1号 贵州省财政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2.黔组发〔2017〕1号《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4

中共贵州省委社会工作部

社区新增专项补助

全省社区工作者

按月均不低于400元标准发放,各区县可根据县级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的标准在岗位间实行差异化发放。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


5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脱贫户子女(脱贫家庭学生)。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doc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docx



6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人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期申请发放。

2次/学年

就读学期结束前

(黔财教〔2024〕169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7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1500元/年·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625元/年·人,初中750元/年·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期申请发放。

2次/学年

就读学期结束前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docx


8

贵州省民政厅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农村低保对象

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补差发放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号前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4〕2号).doc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号).doc



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低保对象

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补差发放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待遇(县民政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号前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4〕2号).doc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号).doc



10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按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发放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号前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wps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号).doc


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docx



11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按当地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发放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县级报市级复核→市级报省级复核或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核确认→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号前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委社会工作部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54号).doc



12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下同),具有贵州省户籍或户籍所在地在非本省行政辖区但持有本省居住证并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

400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亲属)→审核并提出确定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日前

【2024年新】贵州省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24〕55号).wps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docx

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docx



1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复审(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前10个工作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 ).docx



14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1500元/人/月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号前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6号).docx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docx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5〕5号).docx



15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500元/人/月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20号前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docx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docx



16

孤儿助学金

满足以下条件的孤儿: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2.未被收养;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0000/人/年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审核(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满·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25〕13号).docx



17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在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

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省内学校:秋季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省外学校:由脱贫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脱贫家庭学生分别进行资助。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省内学校每学期发放一次;省外学校在受理学期内一次性发放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doc



18

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领域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

申报流程①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下街道(乡镇)办事处或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关部门核实资料完整性;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③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④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一卡通系统造册发放到申请人开设的帐户上。

无固定时间(按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并上会、公示后)

无固定时间(审核后,拨付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19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1.补贴金额。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2.补贴面积。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当月或季度末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 


2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按申请发放

当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兑付完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黔建村通〔2022〕29号)


21

贵州省水利厅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小型水库管理员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由县级水务局根据当月工作情况制定发放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按时发放到人。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docx



22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两级严格核实核减,完成发放数据公示后,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一年一次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发放时间执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docx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docx



23

强制扑杀补助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省市县)按比例承担,各级每年纳入预算,县级组织支付

一年一次

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兑现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docx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210号).docx


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财〔2017〕60号 ).docx



24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

农户购机-申请补贴-审核验机-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

按申请发放

接到补贴受理后40个工作日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国家下达新政策前按现有政策执行

25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

报废申请-业务审核-回收机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机具拆解-拆解机具核验

按申请发放

接到补贴受理后40个工作日

(财政)贵州省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doc


国家下达新政策前按现有政策执行

26

省卫生健康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120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docx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docx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doc


5.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27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死亡)12720元/人/年 、  (伤残)552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docx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docx


4.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doc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doc



28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夫妻;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二个女儿,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未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30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人口发〔2011〕34号).doc


3.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29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30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78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31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我省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贵州省城镇户籍或其中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

120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黔人口发〔2011〕27号).doc


3.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32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对象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docx


2.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doc



33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次性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34

独生子女保健费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在14周岁以下。

10元/月,具体的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35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夫妻年满60周岁,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由新增对象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后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组织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一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之前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docx



36

育儿补贴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每季度一次

第一季度在4月10日之前、第二季度在7月10日之前、第三季度在10月10日之前、第四季度在次年1月10日之前将审核后的应发放育儿补贴名单,提供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



37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在“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随访管理中危险性评级为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履行监护责任,经基层关爱帮扶小组考核合格的监护人。

每名监护人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季度考核在80分(含)以上的,每季度发放补助1200元;70分(含)至80分的,每季度发放补助900元;60分(含)至70分的,每季度发放补助600元;低于60分(不含)的,停发该季度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对患者随访评估,患者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书且履行监护责任。

每季度一次

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补助(即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

-


38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8个标准,不逐一列出,详见《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6〕1号)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抚恤补助资金。

每月一次

每月25日前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6〕1号).docx



39

优抚对象慰问费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省级财政按照100元/人的标准进行资金下拨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慰问资金。

一年一次

2026年春节、八一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doc



4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优抚对象

根据优抚对象产生医疗费用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比例进行补助。

优抚对象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批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医疗保障资金。

按申请发放

30个工作日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2号).doc



41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项目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及时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善后事宜,向因灾死亡人员、因灾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予以补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予以补助。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按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重建对象每户2万元予以补助。对不同程度损坏需修缮住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4.冬春生活(临时)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按核定的需冬春救助人员每人不低于150元(含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级财政匹配的冬春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一)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资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资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3月20日印发的《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三)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1月5日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开展对象确定、资金申请和“一卡通”发放等相关工作。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无固定发放时间,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实施方案》(黔应急〔2024〕34号).docx



42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每人每年600元

根据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清册发放

每年一次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doc



43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移民子女;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1.对考取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 元。
2.对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对参加中职教育,符合规定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4.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贴。
5.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贴。

1.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及子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对考取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参加中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年应提交学业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年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需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培训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补贴兑现填写《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户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并提交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农机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村级评议公示。村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在村级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级审核。乡移民站、乡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送县移民、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4.县级兑付。县级移民、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资金到县1个月内发放完毕。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doc



44

贵州省林业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到户

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100元/亩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年一次

2026年6月底前

-


45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非国有地方级公益林权属所有者

16元/亩(含省市县级配套到位)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一年一次

12月31日前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3〕2号).docx



46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生态护林员

10000元/年(具体按履职情况发放)

乡镇提供资金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定期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12次/年

次月10日前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docx


2.《贵州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10号)》.docx


3.《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2021〕115号),依申请公开。


4.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林湿函〔2021〕99号).docx



47

天保国有林管护补助

专职护林员

由各县级实施单位年度管护方案确定的专职护林员待遇确定。

县级实施单位每年纳入项目申报预算,根据年度管护方案及专职护林员管理情况确定发放流程,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次月10日前

《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依申请公开。


48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含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670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月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1.黔人社厅通 〔2012〕356号 关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doc


2.中青联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3.黔青联发〔2016〕2号 《关于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执行方式调整的通知》.doc


4.西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志愿者交通补贴:平均800元/人/年(各县级项目办按照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

每年底前


在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1519元。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一年一次

服务满期满第十三个月发放


新到岗西部计划志愿者

一次性安置费:当年度新招募志愿者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2000元。

省、市、县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项目办具体核算,服务期第一年7月前发放。

一次

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


49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1.县级妇联收集、核实和汇总本地区“两癌”患病妇女救助申请材料,确认病种、病情及家庭经济状况,填报汇总上报市级妇联。
2.市级妇联汇总县级材料,审核完整性、真实性后,将全市汇总表上报省妇儿基金会。
3.省妇儿基金会复核、查重全省信息,将救助申报资料统计表报送全国妇联。

一年一次

每年年底之前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拨付2025年度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通知》.doc



50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全日制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参加单招单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一次性发放2000元/人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市(州)级残联;4.市(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一年一次

2026年年底之前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docx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doc


3.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8号).doc


4.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教育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办发〔2023〕6号).docx



5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补贴对象为贵州省内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体残疾人,车辆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I2995-2006)的相关要求,申报对象的年龄界定原则上与机动车驾驶员的年龄要求一致。

260元/人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代步车辆照片一张,本人照片二寸一张到乡镇、社区残联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并由乡镇、社区残联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指导填写《贵州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报县(市、区)残联 ;   
2.受理:由县(市、区)残联,将受理人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
3.申请审核:由中国残联燃油补贴系统对申请人员信息自动审核,当年申请审核合格后,次年下发补贴。

一年一次

2026年年底之前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依申请公开。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依申请公开;


3.《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docx


4.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doc



52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一类地区1000元/人、二类地区1400元/人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一年一次

2026年年底之前

1.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2010]148号).docx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doc


53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本省户籍需要办(换)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150元/人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一年一次

2026年年底之前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21〕304号,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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