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贵州省财政厅编制了《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6.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8.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二)信息分类
机构概况;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通知公告;财政资金直达基层;规划计划;统计数据;政府非税;财政预决算;财政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人事信息;权责清单;应急管理;回应关切。
(三)编排体系
1.对主动公开信息按“索引号、主题、生成日期”进行整理发布。
2.按规范,对主动公开信息建立信息索引。信息索引号由“部门字母-信息类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4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间隔。
(四)公开方式
1.贵州省财政厅主要是通过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guizhou.gov.cn,电话:0851-86825885)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2.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微博(贵州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贵州省财政厅)、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现场查阅政府信息,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86825885
传真号码:0851—86866865
电子邮箱:gzczxxgk@163.com
通信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邮政编码:550004
(二)申请提出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贵州省财政厅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直接进行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递交填写完整的《贵州省财政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
2、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年度报告
本机关将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主要内容: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报告》。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