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贵州省财政厅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 2021-05-31 18:41 字体:[]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年。贵州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省“一二三四”总体思路,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39号)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力助推全省财政改革发展,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贡献。

一、紧扣“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做好财政规划信息公开,推动规划更好落实。依托“规划计划”专栏,主动公开贵州省“十四五”财政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的归集整理和公开工作。(政策规划处、科研所牵头落实)

(二)做好“三大战略行动”和“四化”财政信息公开。围绕大数据、大生态、乡村振兴“三大战略行动”,以及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建设目标,重点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产业革命、工业产业提升行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强省会”行动以及网络、交通、水利、城市管网等重大建设项目、加快推动旅游产业化等扶持政策、资金拨付等信息。做好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等重点工作涉及财政推进落实情况公开。做好生态修复与治理、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涉及财政相关信息公开。(农业处、教科文处、社保处、经建处、工贸处、资环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做好民生资金信息公开。落实好就业优先政策,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和就业涉及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各类技能培训、失业保障等财政扶持措施。继续做好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涉及财政相关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健康扶贫、医疗卫生服务、卫生执法监管、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财政相关信息。加大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社保处、教科文处、政法处、经建处、农业处、资环处、工贸处、基财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相关报表,持续推进部门项目绩效公开全覆盖。依法及时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省本级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涉密信息除外)。督促省级部门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专栏集中公开部门预决算,持续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部门公开决算时,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配合各部门按规定及时将上报人代会审议的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随同预算同步公开。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预算处、国库处、预算编审处牵头,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持续深化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通过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场所门户网站、财政部设立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等渠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债务处、国库处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网贵州省分网。加强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的监管,推动及时、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处牵头落实)

(七)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财政信息。深化“放管服”改革,动态更新权责清单,及时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等有关信息。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全面梳理公开“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统一规范申请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配合做好“全省通办”事项异地收件、远程受理,异地受理、远程办理等事项。进一步完善我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2021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张目录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管理。(税政法规处牵头,非税处、会计处、监督局、采购处、综合处、金融处、政法处、国库处、预算处、票据中心、注管中心、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紧扣重大政策落地见效深化政务公开

(一)持续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重点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四个轮子一起转”,以及扩大有效投资和消费、重点领域改革、乡村振兴、数字经济、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基本民生保障等方面重大财政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开展深入解读,释放更多积极信号。(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不断改进政策解读方式。认真落实《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办法》,加强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统筹利用一问一答、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让公众看得懂、易接受、好执行。依托全省统一的“政民互动常见问题知识库”等互动渠道,主动推送热点政策问答,及时回复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政府债务、欠薪欠资、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等方面的财政舆情,紧紧围绕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公众关切。提高舆情回应针对性权威性,避免转载无关信息代替政府自身回应,重大政务舆情回应实行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多点联动,增强回应信息传播实效。(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紧扣强基础抓管理深化政务公开

(一)做好财政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统一公开,2021年9月底前,将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录入“贵州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库”,同步录入文件备案、清理等信息。新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入库公开,已修订或失效的文件要逐步入库管理并标注有效性。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扩大政府文件公开的范围和类型。规范重点领域信息管理,确保栏目定位清晰、信息发布精准。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含金量”,召开会议、开展调研等工作动态和程序性报道原则上不在重点领域栏目发布。(税政法规处、厅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坚持把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和维护,合理设置公开栏目,确保《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中要求公开的事项尽量在相应栏目体现,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实现“一次入库,多渠道共享”,避免重复录入。进一步优化栏目设置,提升站内检索精准性,加强日常运维监管,不断提升办站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政务公开专题页面,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公开服务,确保公众查得到、看得懂、用得上。健全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娱乐化”和“空壳”等问题出现。加强政务新媒体账号管理,确保更新及时、服务可用、互动有效。巩固拓展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成果,做好“中国·贵州”统一移动应用平台推广应用。(厅办公室、信息中心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2021年9月底前,根据省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和标准规范清单应用情况,结合实际对省财政厅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清单和各项制度机制开展一次集中修订。修订后的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强化标准规范刚性约束,持续推动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与政府网站栏目建设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厅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持续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严格落实《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把依申请公开作为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重要方式,更好满足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用好全省统一的依申请公开平台,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相关数据录入,丰富完善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库,增强答复的及时性规范性。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紧扣抓落实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厅办公室、党办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政务公开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相关负责人的公开意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外出学习考察,充分吸收借鉴其他先进地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经验和做法。(厅办公室、人教处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抓好任务落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继续纳入厅目标绩效考核。厅办公室和厅目标办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督促,加强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厅办公室、厅目标办牵头,其他处室按职责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