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8 17:30 字体:[]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

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综〔2021〕18号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三变办”)、生态移民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棚改办、“三变办”、生态移民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1〕11号)等精神,现就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市、县2021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2020年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棚户区改造计划、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情况、易地搬迁家庭新增人口住房需求情况,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资金调度按黔财库〔2021〕7号文件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各县(市、区、特区)县绩效目标(附件2、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总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住房租住补贴)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棚户区改造)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老旧小区改造)

5.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2.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住房租赁补贴).xls

3.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棚户区改造).xls

4.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老旧小区改造).xls

5.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

6.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