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586666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07 | |
文 号: | 黔财税〔2022〕1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
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22〕13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