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1 18:36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133751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1〕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