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204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5-13 | |
文 号: | 黔财税〔2020〕2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0〕24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