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200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4-23 | |
文 号: | 黔财税〔2020〕2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的通知
(黔财税〔2020〕21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