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193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3-0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贵州省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省实际,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我省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省与各市县权责。在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具有贵州特色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大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各市县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调动各市县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和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省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省与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确认财政事权并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省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科学问题和推动科学前沿领域的研究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布局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根据国家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级层面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省级层面根据国家相关建设发展规划、我省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层面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省级层面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省级层面开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级科研机构承担省政府委托任务,由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承担各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各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及其他未列事项
省级层面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三)强化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四)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市(州)以下相关改革。各市(州)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州)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我省重大领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