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04 10:44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8191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3-04
文  号: 黔财税〔2020〕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20〕14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4号)

公安部、安全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财关税〔2016〕26号通知正文第二条中“、数量”。

  二、对财关税〔2016〕64号:

  (一)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共八处“、数量”和“和数量”。

  (二)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中“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免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中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可以包括连续数个年度免税进口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对于每个免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数量合计,不得超出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

  (三)将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第4点“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所核定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修改为“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

  (四)删除通知正文第五条“,并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较低的品种,进行分析说明”、“以及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计划数量40%”和“和数量”。

  (五)修改通知附件2至附件7表格有关内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附件1至附件6。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建议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4、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5、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6、20XX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








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建议表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规格

备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进(出)口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出)口口岸


国外供种单位


进(出)口国家  (地区)


进(出)口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货物(品种)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使用(种  植)地区

最终用途

备注

中文名称

拉丁学名  或英文名 称

























总外汇额  (美元)


   民 币  额(元)



确认意见:上述进口种子种源符合财关税〔  2016〕26、64号免税规定。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章)

审批机关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涉及草种进口的,因草种进口审批已下放至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一栏无需加盖公章。此表对应          (填写省级草种进口审批单单号)方为有效。

注:本表一式五联,审核机关、检疫部门、审批机关、海关、进口单位各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涂改、手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

附件 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进口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类别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美元)


折合人民币  数额(元)






确认意见:

上述进口种子(或种苗、种球、穗条)符合财关税〔2016〕26、64 号免税规定。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改革处、海关、进口单位各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涂改、手写无效。

附件4:






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进口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进口口岸


代理单位


出口国家


进口物种

拉丁学名

数量

单位

最终用途
















总外汇额(美元)


人民币数额(元)


确认意见:

上述进口野生动植物活体符合财关税〔2016〕26、64号免税规定。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国家濒管办、海关、进口单位各执一联。机打出具,字迹清楚,涂改、手写无效。


附件5:










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0**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品种

20**年实际进口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税则号列

货品具  体名称

进口单位名称

实际进口数量

单位

实际进口总额(万元)

实际总免税额(万元)

货品最终用途或流  向

备注

一、

种子(苗)











































二、

种畜(禽)











































三、

鱼种(苗)












































附件  6:











20XX  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0**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品种

20**年实际进口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税则号列

货品具体名称

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
类别1

实际进口数量

单位

实际进口总额(万元)

实际总免税额(万元)

货品最终用途2

备注

















































注  1:“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之一。

注  2:“科研、育种、繁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