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153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19〕58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