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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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1-05 11:24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964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01-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09〕83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财税〔2009〕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 1日至2010年 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