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5939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9-07-3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黔财税〔2009〕4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予)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l日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