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6-03 16:39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931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9-06-0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9〕39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曰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