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20 11:33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900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9-03-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黔财税 〔2009〕1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l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税率的商品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