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2-10 14:56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896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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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黔财税 〔2009〕13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以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税收政策管理,维持正常的财税秩序,有效地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

  三、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积极做好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税法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对各种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税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四、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