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5867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8-11-05 | |
文 号: | 黔财税〔2008〕6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黔财税〔2008〕63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餐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