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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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10-16 17:20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863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8-10-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18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8]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略)

  二00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