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16 16:04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862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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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21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