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5861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8-10-16 | |
| 文 号: | 黔财税〔2008〕 59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黔财税〔2008〕 59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l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彭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