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5860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8-10-16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
黔财税〔2008〕1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黔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