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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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10-16 09:07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860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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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1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黔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