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5852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08-09-2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确认四家基金会为贵州省首批具有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黔财税〔2008〕3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有关规定,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同意认定贵州省送温暖基金会、贵州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等4家单位为我省首批具有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当年向以上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人,其损赠额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在所得税前予扣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