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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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8-28 17:01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5847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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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4l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8]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l%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

  乘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1.0升)的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