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6 17:19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72166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26
文  号: 黔财资〔2024〕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财资〔2024〕3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利用闲置低效资产,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贵州省科技厅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利用闲置低效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和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平台(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备等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盘活利用的运行平台,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衔接。

公物仓依托贵州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建立,采取网上运行和全省共用模式,面向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全流程线上办理,原则上不设实体仓库。

第四条 公物仓运行遵循统筹调剂、优化配置、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入仓、资产在仓、资产出仓、资产退仓等管理行为。资产出仓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借、共享共用等。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初预算及调整预算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未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的,不得新增资产配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权限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履行部分公物仓管理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综合管理制度,按职责分工审批公物仓资产管理行为,开发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与公物仓衔接机制,探索集中统筹盘活路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按职责分工审批公物仓资产管理行为,研究制定公物仓集中统一监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制度,定期向公物仓提供贵州省仪器公共在线服务平台数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行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统筹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定期梳理统计和盘点本单位资产,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实施全流程管理,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行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物仓资产入仓,由单位自行审批。

(二)公物仓资产出仓,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余出仓行为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公物仓资产退仓,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室审批。

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范围和流程

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单位闲置、低效运转且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用具、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

闲置资产是指已停用6个月以上或不需用的资产。

低效运转资产是指在目前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以及未来规划中不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或承担专项任务等统一配置的可循环使用资产。

(三)因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单位不再继续使用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单位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的资产。

(五)单位超标准配置资产。

(六)其他符合公物仓管理要求的资产。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资产入仓。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使用实际情况办理入仓,完善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上传资产实物图片及相关资料。

(二)资产在仓。已入仓资产在公物仓期间权属不变,由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三)资产出仓。公物仓资产出仓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1.资产需求单位提交申请。需求单位与权属单位沟通一致后,提交需求申请。

需求单位申请以无偿划转、接受捐赠方式划入资产的,应当上传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文件;市县级单位申请以无偿划转、接受捐赠方式划入资产的,应当上传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中央在黔单位、国有企业等非公物仓系统内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资料,由资产权属单位在公物仓代发起申请、上传相关文件。

2.资产权属单位审核办理。权属单位收到需求申请后,对符合出仓条件的资产进行审核确认,发起资产出仓申请,并上传申请文件、单位集体决策文件、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国有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及《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出仓申请表》(见附件)等。属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见函等相关资料。

权属单位可结合公物仓资产管理特点优化集体决策等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属单位主管部门对资产出仓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规定且在权限范围内的,由主管部门及时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4.登记执行。审批通过后,公物仓资产需求单位和权属单位及时办理实物交接手续,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账务处理等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退仓。对于符合退仓条件的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提交资产退仓申请,说明退仓理由,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入仓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按季度对资产进行梳理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应入尽入”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举办大型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以及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承担专项任务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牵头单位应当在活动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入仓。

(三)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出仓方式为无偿划转的,应当符合需求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出仓方式为对外捐赠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出仓方式为出借的,权属单位和需求单位应当就借用期限、资产管理维护等进行协商沟通,签订出借协议,原则上借用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后及时归还公物仓。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对已无法使用、单位需要自行使用或转让等资产,退出公物仓管理。除自行使用外,单位须按规定处置退仓资产,处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中准确、完整反映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盘活利用本单位建设或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通过公物仓及贵州省仪器公共在线服务平台面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共享共用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此前出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流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出仓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