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7813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
文 号: | 黔财教〔2024〕9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4〕9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有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黔党发〔2021〕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3日
附件
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黔党发〔202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和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主管部门,并会同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市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监督市县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市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四)市县主管部门。市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自评以及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要求,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支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各地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改扩建高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各地、各校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各地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各校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各地、各校开展优质学校和优质专业建设;支持公办或国有企业办技师学院提质培优。
(三)支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支持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以及职业院校校长、教师和培训者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的培养培训,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支持国家、省级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以及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团队建设等;支持职业院校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建设等,不断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等。
二、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支持改善办学条件。支持职业院校校舍及附属设施新建扩建、维修改造;支持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支持推进职业院校提质培优。支持开展优质学校、特色骨干专业、优质专业建设;支持实施“双高计划”、“双优学校”和“强基工程”等;支持实施“技能贵州”项目;支持建立中职、高职、本科等贯通培养模式。
(三)支持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区域性公共实训赛训基地补助;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鼓励参加和举办技能大赛;支持研究中心、技能技术平台项目建设。
(四)支持乡村工匠培养计划。支持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基地、乡村振兴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孵化基地等项目建设。
(五)支持开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宣传等活动。支持实施职业技能双提升工程、社区教育等;支持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及有关活动。
(六)实施亚行贷款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示范项目还本付息。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支付利息(支付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示范项目亚行贷款本息除外)、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学生补助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利用专项资金购买建设用地、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结合工作目标,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
(一)中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
因素法部分:
1.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按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落实情况(30%)、在校生数(20%)、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1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10%)、“双高”学校因素(10%)、毕业生就业率(初次去向落实率)(10%)、其他重点工作(10%)等因素进行分配。
2.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按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落实情况(30%)、在校生数(30%)、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1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10%)、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或中职强基工程学校(权重占10%)、其他重点工作(权重占10%)进行分配。
3.技工学校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公办或国有企业办技师学院提质培优,按人社部招生任务(15%)、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人数(15%)、培养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人数(35%)、在校生人数(15%)、绩效目标完成情况(10%)、其他重点工作(10%)等因素进行分配。
4.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投入因素。按基础因素(80%),其中:职业院校教职工数量(10%)、“双师型”教师占比(10%)、入选国家或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情况(10%)、入选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人数(10%)、承担全省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培训情况(40%)等子因素;投入因素(20%)主要考虑各地、各校教师培训投入程度、努力程度等子因素。
项目法部分:
1.职业院校
(1)“技能贵州”等内涵发展项目,支持获“技能贵州”等内涵发展立项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500万元。
(2)新增“双高”学校、“双优”学校,原则上支持每所学校不超过500万元。
(3)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学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校,每个赛项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补。
(4)支持非营利性公益慈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国家、省级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50万元;支持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职业院校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200万元。
(6)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
2.技工学校
(1)承担工学一体化任务和承担技工教育规划任务每个50万元。
(2)“订单班”“冠名班”以及毕节人力资源开发“毕节班”等每班6万元。
(3)支持学生提升、师资培优、专业共建、就业成效等优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项目每个10万元。
(4)承办国家、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技工院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5)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
(二)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亚行还本付息资金根据《贵州省财政厅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付款通知单》,以各项目单位及学校贷款金额占贷款总额比例对各项目单位及学校应承担本金和利息进行分配。
2.省级其他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法部分主要统筹考虑各地生均财政拨款落实情况、招生完成情况、办学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同时,考虑在校生数、职业教育重点工作补助等为权重指标。
(1)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省属职业学校奖补。资金按在校生数(4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率)(20%)、“双高”学校或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10%)、毕业生就业率(初次去向落实率)(10%)、其他重点工作补助(20%)进行分配。
(2)省对下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职业院校。按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落实情况(20%)、中职在校生人数(30%)、高职在校生人数(2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率)(20%)、其他重点工作补助(10%)进行分配。
(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省级各有关职业院校要以项目为依托,结合自身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做好项目的前期谋划、申报、评审论证、排序优选等工作。各市、县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也要相应建立项目库制度。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优化夯实项目储备,做实做细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编入相应的项目库储备,原则上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落实中央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且时间紧迫的任务除外。指导市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收集汇总各地(校)提供的有关因素测算基础数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以及项目审核论证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初步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其中,省本级支出项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省本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并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对省对下支出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做好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和数据共享,对专项资金申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省属职业院校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分别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追回专项资金并相应扣减以后分配安排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区分配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资金执行及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省本级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下达省级相关部门;省对下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市(州)、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由市(州)统筹分配安排的资金,市(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按照项目规划,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各类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门部门以及职业院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职责、财力状况、项目规划以及项目实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本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院校应加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增强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严格实施,不得随意或擅自调整变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本级项目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调整的内容事项,按照省级部门预算调剂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二)省对下项目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省级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如需调整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2.省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由市(州)、县级明确到项目的资金,如需调整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州)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应当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分配与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相结合,统筹分配和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职业院校加快预算执行,并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信息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并动态更新完善。
市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和细化分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落实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按程序报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汇总。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专项资金实施期满时,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9〕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