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794642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22 | |
文 号: | 黔财工〔2023〕206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3〕206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4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专项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和监督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步伐,推动中小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着力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
(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依托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升市场拓展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四)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企业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拓展产业链,发展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促进妇女特色手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五)保障会议会展、专项工作、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年度实际运营成本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培训项目以培训所在地、拟聘请授课师资情况、培训人数、天数等为测算依据,具体支持金额经评审程序后核定。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贵州省数字工信融合服务平台—贵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体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4.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项目,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四)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能够按计划竣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三十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三十五条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5年12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