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930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0-15 | |
文 号: | 黔财教〔2020〕179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文明委成员单位:
现将《“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下达资金,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实施项目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通过省级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由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开展我省“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推动我省精神文明创建不断迈上新台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组织或责成、批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承办的各类“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开展“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考核检查、暗访督查、工作调研的工作经费;
(二)购买第三方开展“不满意问题征集”等服务;
(三)开展“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相关培训、会议、宣传、推进活动等项目经费;
(四)经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研究确定的其他“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亭台楼阁及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一般日常行政性支出;
(三)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金绩效管理。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年度中加快预算执行,提高预算资金执行效率。如当年资金未使用完毕,按照省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当年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将作为次年预算安排重要依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谁用款,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应定期对资金使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财政及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到2022年截止,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工作形势的需要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