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913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6-21 | |
文 号: | 黔财综〔2019〕3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黔财综〔2019〕37号
各市(州)财政局、体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体育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体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集中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省级体彩公益金。
第三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安排原则: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
第五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的安排,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体育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为重点,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建立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库,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省体育局编制的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合规性,按程序拨付资金,开展省级体彩公益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体育局为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申报、项目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分配及年度绩效目标,以及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的安全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用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要根据管理职责做好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体育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体育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资金的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一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主要用于资助各地新建、改扩建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以及购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广场、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综合训练馆、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生态体育公园、山地户外体育休闲基地及健身步道等。
2.购置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主要用于购置体育健身器材配套用于全省各地城乡、社区等,以及用于全省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等。
3.资助群众(青少年)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培训和管理体育骨干队伍,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等。
4.资助开展全民健身(休闲)活动和青少年竞赛活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和竞赛工作,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等。
5.组织开展全民科学健身服务。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资助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7.资助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体育场地和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
8.资助其他群众体育事业支出。其他经省体育局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群众体育项目及相关支出。
(二)竞技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主要用于资助(国际、国内和省级)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场地日常维修维护、运转补助经费、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支出,以及竞赛、训练、科研、服务的研发、购买等。
3.资助运动队伍建设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支持,基层单位输送人才的奖励,以及对省级训练基地的扶持等。
4.支持备战和参加全国、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为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外出训练、比赛、集训等备战费用,参加全国运动会代表团工作经费补助以及运动医科器材、营养调控、科研、服务等科技助力工程。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用于运动员退役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运动员职业技能、就业辅导、创业扶持试点工作,运动员重大伤残补助、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教育资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等。
6.补充竞技体育专项人才培训、聘请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专业教练员、运动员等专项人才的培训、聘请等费用。
7.资助其他竞技体育事业支出。其他经省体育局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竞技体育项目及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二)各级体育部门及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投入体育产业发展基金的省级体彩公益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等相关规定支出使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由体育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和报批。省级体彩公益金支出预算应按规定细化编制到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标准、经济科目、绩效目标等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纳入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法以及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等方式。能够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必须采用因素法,具体分配因素由省体育局商省财政厅确定;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体育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体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各地工程建设类项目的补助,实行“绩效承诺奖补法”,以“公开透明”为前提、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奖补资金分配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
第十七条 列入省本级支出的体彩公益金,由省体育局根据年度部门工作任务提出项目支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批复和省级体彩公益金收入情况,拨付省体育局省本级项目经费预算。补助地方体育事业的体彩公益金,由各地体育局每年在省体育局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材料,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对各市(州)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体育局确定的分配方案,结合省级体彩公益金收入情况,将预算下达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省本级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使用省级体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区、市、特区)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彩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