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4 21:57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895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04
文  号: 黔科协发〔2018〕5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科协发〔2018〕57号)文件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各项目有效实施,现将《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4日

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7〕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科协发〔2018〕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科普工作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来源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由“科普惠农兴村工程”、“社区科普益民工程”、“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和“科普信息化工程”组成。

第三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式,采取“统一标准,公平竞争,分类实施,择优支持,重视管理,追绩问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活动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培训资料、伙食等费用;展览活动费是指举办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搭建、运输、宣传和劳务等费用。

(二)科普资源经费。包括图书资料费、影视编创制作费、科普信息化建设费等。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纸质及数字化材料发生的费用;影视编创制作费是指科普电影、电视节目、微视频、动漫、舞台剧(表演秀)等编创与制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租赁、服装道具制作与租赁、搭建、运输、宣传和劳务等费用。科普信息化建设费是指传播内容制作、应用推广、传播渠道整合和劳务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资金按照定额补助方式进行资助,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助项目额度根据年度预算经费额度确定,其中:

(一)“科普惠农兴村工程”、“社区科普益民工程”,每个项目资助不超10万元。

(二)“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每个项目资助不超20万元。

(三)“科普信息化工程”,每个项目资助不超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财政厅。1、负责核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2、会同省科协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3、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省科协。1、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2、负责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经费预算;3、做好项目计划经费监管抽查工作管理使用工作,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4、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省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项目预算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核程序按照《贵州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每年年初,各市(州)科协组织辖区申报单位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表》,经市(州)科协审核后,加盖市(州)科协公章,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省科协;

(二)省科协会同省财政厅对各申报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后,按照预算的编制要求,拨付资助款项。

第五章 项目预算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在获资助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资金中列支,且获资助经费在年度内执行完毕。如有结余,省科协将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州)科协推荐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先向本级科协申报报批手续,市(州)科协审核同意后,由市(州)科协向省科协申请预算调整。

“科普信息化工程”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向省科协申请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市(州)科协推荐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市(州)科协负责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省科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定审计单位每两年一次对各项目单位项目资金统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各市(州)科协于年底前将当年本市(州)推荐获得资助单位的相关总结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科协。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指标,并随同项目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科协组织专家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后,作为签订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对绩效目标偏离情况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和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后上报省科协,省科协根据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汇总审核后,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滞留应下拨的专项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它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科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资金,在后续三年内取消对其申报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四)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正当理由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未获贵州省科协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