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5 10:31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896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25
文  号: 黔财税〔2018〕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8〕24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