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967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5-25 | |
文 号: | 黔财税〔2018〕2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8〕24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2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