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1 10:13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895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11
文  号: 黔财税〔2018〕1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8〕19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9日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