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378942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4-04 | |
文 号: | 黔财税〔2018〕10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18〕10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2018年4月2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8〕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业部201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8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黔财税〔2018〕10号(财关税〔2018〕6号附件1).pdf黔财税〔2018〕10号(财关税〔2018〕6号附件2).pdf黔财税〔2018〕10号(财关税〔2018〕6号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