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5026号提案的答复
黔财提复字〔2024〕126号
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珠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贵单位长期以来对我省财政工作特别是探索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探索与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对我省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农工党贵州省委员会的提案非常有针对性,对财政工作有极大的指导作用。贵州处于长江和珠江分水岭地带,是‘两江’上游生态保护的重要区域,以中部偏南的苗岭为分水岭,南部属珠江流域。珠江流域面积60420km2,包括南盘江水系、北盘江水系、红水河水系和柳江水系,占全省总面积的34.3%,涉及六盘水市、安顺市、贵阳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6个市州。珠江流域水质总体优良,共设置39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2023年—2024年4月总体水质优良率100%,8个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100%,为下游地区创造了良好的水环境、水生态质量。
一、珠江流域(贵州境)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双向补偿、合力共治”原则,省政府于2023年印发实施了《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黔府办发〔2023〕23号),采取各市(州)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方式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引导市(州)建立辖区内县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珠江流域(贵州境)内已建立县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二是在珠江流域的南盘江水系、北盘江水系、红水河水系及柳江水系干流设置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和水量监测断面各8个,按月开展补偿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每年进行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截至目前,珠江流域共收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213.54万元,用于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目前尚存以下问题:一方面在推动建立长江、珠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过程中,跨省协议省级层面协调困难较大,在没有得到中央鼓励政策或奖励资金引导下,下游地区补偿意愿不强、意向性补偿资金过低,上游地区较难推动上下游地区协议的商定和签署。另一方面,上游地区持续投入资金进行环境保护和治理,下游地区享受了治理成果,若下游地区未对上游地区进行相应补偿,一定程度上影响上游地区流域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较难形成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局面。
二、关于“研究制定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2018年2月,贵州、云南、四川三省人民政府签署了《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明确云贵川三省按照1:5:4比例共同出资2亿元设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3:4:3的比例进行清算分配,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在系统总结第一轮补偿经验基础上,2022年我省发起第二轮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经过多轮磋商协调,2023年1月三省签订了《第二轮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约定每年共同出资额由2亿元扩大至3亿元,补偿年限为2021—2025年。同时,积极探索乌江黔渝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目前正在会商重庆市完善乌江黔渝横向生态补偿方案。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资环司正在研究草拟《关于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待文件出台后,将指导我省与珠江(西江)流域省份进行沟通协商,探索建立珠江(西江)流域建立跨省横向补偿机制。
三、关于“健全流域各方自觉参与的内在动力机制”的建议
为健全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黔府办发〔2023〕23号),进一步规范了流域水质、水量补偿标准并提高补偿金额,突出多方位、多元化补偿,强化上下游同等保护责任,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机制,有效调动了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省内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积极探索珠江(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持续推动珠江(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工作考核,积极营造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良好工作氛围。
四、关于“健全流域各方互利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劳务输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良性互动”。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推动珠江流域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创新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模式,加快健全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
五、关于健全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多元融资机制有关工作推进情况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不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一是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制定印发《贵州省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探索建立水权确权、交易、监管等机制,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开展用水权交易44单、协议交易水量5312.33万方,交易金额达2075.32万元。二是积极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印发实施《贵州省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贵州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颁发碳票15张,完成林业碳汇(碳票)银行授信5.68亿元、放款1.865亿元,实现交易金额1201万元。三是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组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按时填报碳排放数据,完成全省发电企业碳排放核查;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生态补偿”试点,鼓励全省火电企业通过购买单株碳汇抵消自身排放的二氧化碳履行碳中和责任,目前共完成19家火电企业协议签订、涉及购碳金额246万余元。四是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持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429家(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为企业提供2.07亿元风险保障。五是省级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已建立省级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储备库,并将2个项目储备库同步管理、统筹推进,积极收集、储备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化投资项目,并组织生态基金管理人和在黔金融机构对储备项目进行逐一梳理和筛选,同时指导各地谋划项目,帮助各地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截至目前,省级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已累计投资27.99亿元,投资项目27个,带动银行及社会资本投入170.97亿元,随着项目建设推进,预计可撬动银行及社会资本投入230.15亿元,为解决地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缓释地方财政压力。
六、关于“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议
《条例》明确提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公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监督机制,采取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元化手段,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全过程监督,促进生态保护补偿权责落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充分吸纳和借鉴提案中的有关建议意见,持续用力推进珠江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健全珠江流域(贵州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黔府办发〔2023〕23号)》。二是积极探索珠江流域(跨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认真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联席会议为载体,加强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等珠江流域有关省(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珠江(西江)滇黔桂粤等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国家加快研究出台对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并按照“先建先补、先建多补”原则予以实施,充分调动有关省(市、区)与我省签订流域(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积极性。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