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1-07-19 21:08 字体:[]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27号建议的答复

黔财议复字〔2021〕95号

刘周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聘任制书记员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你们)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所提建议中涉及财政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聘用制书记员数量动态管理方面

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统一规范全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促进我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部署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检察院工作实际,2019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贵州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按照法官、检察官1:1配置(含政法专项编制内书记员),在充分考虑案件增长、任务轻重、人员流动、财力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员额法官、检察官数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用人额度。截止目前,全省法院、检察院已经完成了两次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工作,共招聘了2520名左右的聘用书记员。我们将配合省法院、省检察院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聘用制书记员省级统一招聘的相关工作。

二、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制度保障方面

我省印发的《贵州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负责本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的统一招聘、岗位培训、等级设置等相关工作。结合我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资产由市级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省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列入省法院、省检察院年度预算,由省财政统筹保障;市县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法院、检察院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

我省出台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从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培训、等级、职责、考核、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规范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积极性,省级也出台了贵州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等相关实施细则,从薪酬制度、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工作保障、工会组织等几个方面对聘用制书记员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保障。例如: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包括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为保障薪酬水平的稳定性,对占比最大的等级工资,全省统一按照省内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相应调整,同时,为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绩效工资的计算上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结合。从政策整体上看,职业保障实施细则既体现对聘用制书记员参与工作的工资福利的充分保障,也体现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的灵活性,增强了队伍的稳定性。

根据中央和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等相关规定,省财政每年不仅将聘用制书记员相关经费纳入省法院、省检察院年初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还下达市县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积极支持市县级法院检察院提升办案能力、强化装备建设,市县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财务管理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包含支付聘用制书记有关经费在内的办案业务支出。

下一步,我们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增资增项有关要求,将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积极争取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我省的支持。同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管理体制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管理原则,由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上级和本级资金做好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2021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