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3号建议的答复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05-21 11:08 字体:[]

黔财议复字〔2020〕66号

秦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逐步增加救助资金、丰富救助方式大力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司法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提出的“一是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与我省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逐步增加省级司法救助工作资金”建议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政委〔2014〕34号)要求,我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已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以省级层面为例,2018年-2020年省级财政共计安排省委政法委司法救助资金870万元,其中,2018年300万元、2019年300万元、2020年270万元,由省委政法委专项用于涉法救助工作,同时,共计下达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9700万元,其中,2018年2800万元、2019年4000万元、提前下达2020年2900万元,用于支持市县级政法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二是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的要求,明确“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的方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因此,“与我省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逐步增加省级司法救助工作资金”与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二是完善财政、政法委、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救助联动机制,丰富救助方式,采取减免缓交诉讼费和争取医疗等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建议

2014年我省出台了《贵州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政法〔2014〕44号),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资金由省委政法委负责管理,省级政法部门按程序向省委政法委申报实施救助,打通了政法部门之间的联动,由省委政法委统一核定、统一管理,加大了把关力度,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救助的问题。但是司法救助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之间确实联动性还有待加强,下一步省级财政将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积极配合省委政法委、省级政法、民政等部门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之间的联动工作。

2020年5月12日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