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议复字〔2019〕145号
徐徐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取消民族自治地方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政策,我省也相应制定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上述三个文件简称“一法两规定”),着力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一、推动出台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差别化政策
“十三五”以来,结合推进大扶贫工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意见》(黔党发〔2016〕3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7〕36号),支持民族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69条政策措施、下放3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25条政策措施,从放权和给钱两个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扶持,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和“特殊关怀”,是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具体举措。
二、争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省财政从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单独切块10.75亿元新增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其中三个民族自治州本级按每州1亿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共计3亿元;三个民族自治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共计补助7.75亿元,每个县(市)平均获得补助2000万以上,并纳入以后年度固定补助基数。
2017年,按照我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对三个民族自治州的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扩展到所有民族自治县”的要求,在去年支持三个民族自治州基础上,将自治州之外的10个民族县一并纳入办法中的民族地区范围给予支持,在分配省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补助时,单独切块补助10个民族县共计2.15亿元,纳入以后年度固定补助基数。“三州十县”通过上述两项措施共计获得纳入基数的财力性补助资金9.9亿元。
2018年,为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7〕36号)“对民族乡补助50万元,单独予以列示”的规定,省财政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切块安排5790万元用于新增补助每个民族乡30万元(基数部分已含每个民族乡补助20万元)。同时,对三个民族自治州本级给予财力性补助各1亿元,共计3亿元,并纳入以后年度基数。省财政按照《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48号)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不断完善省对市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从目前的情况看,不仅建立了省对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稳定增长机制,还保证了我省民族地区每年获得的补助较上年稳定增加,且每年的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增幅,省对民族地区的补助总额占全省的比重也逐年提高。2018年,省财政下达三州十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56.21亿元,较上年增加4.38亿元,增幅为8.45%。
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努力减免配套
我省是全国“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之一,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争取国家补助投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设了一大批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在安排地方项目时,所下达的投资大多属于补助性质,对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有一定要求。省财政不断向中央反映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困难的问题,经积极努力争取,国家在安排我省建设项目时已经逐步降低了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特别对一些涉及“三农”、民生等方面的项目,国家对我省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很低,甚至未要求配套。除积极争取国家加大投入外,省级财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尽力采取多种渠道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缓解地方配套压力,如政法基础设施类项目,国家级贫困县的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
由于全省基础薄弱,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对于建设资金需求都十分巨大,省级财政在同样也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在省级预算内基建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民族地区给予了重点倾斜。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省财政在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统筹现有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减轻民族自治州出资压力。2019年已帮助三个民族自治州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配套资金4.84亿元,其中政法基础设施0.68亿元、重大水利工程3.3亿元(由省水投公司安排)、公共体育普及工程0.22亿元、民政类建设项目工程0.64亿元。
四、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国办发〔2018〕6号文件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进一步明晰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统称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改革任务。省与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由省级决定。依据中央改革精神,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在保持现有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建设类项目的配套方面,县级承诺的建设项目配套要量力而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于建设类项目的配套,我们建议各县在申报项目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出筹资方案、承诺配套资金。对无力匹配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时可申请国家或省全额投资;对原已审批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县承诺资金难以到位的,建议专题报送原审批部门调整投资方案,省财政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下一步,省财政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总目标,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在工作中高度重视并充分吸纳您的建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并继续积极向国家争取,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增加省级项目建设投入和配套,进一步帮助民族自治州相关地区减轻配套资金压力。为高质量打赢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奋力开创新时代贵州民族工作新局面,推进民族地区同步小康、后发赶超不懈努力奋斗。
2019年6月21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