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6-19 10:27 字体:[]

黔财议复字〔2019〕144号

潘发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省人民政府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贫困县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中提出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贫困县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事项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向中央争取转移支付及政策支持工作。同时,省财政也不断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财政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增加深度贫困分配因素和权重”的要求,近年来,省级在分配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时进一步提高深度贫困分配因素和权重,明确要求分配贫困县的资金增幅高于其他县。另外,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转移支付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时,也增加了深度贫困地区的因素和权重,并纳入以后年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一是2017年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的深度贫困因素根据14个深度贫困县、20极度贫困乡(镇)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的贫困人口数给予补助,安排补助资金5亿元。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增加“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因素安排3亿元,比照均衡转移支付的办法进行分配。二是省对市县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增量资金,在2017年切块1.5亿元增量用于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补助的基础上,2018年又增加2亿元增量用于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补助,按因素法在14个深度贫困县,以及20个极贫乡镇所在的县区分配,采取“石漠化”“森林覆盖率”“国土面积”和“贫困人口”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20%、20%、20%和40%。三是分配扶贫专项资金时,加大“贫困人口”因素的权重。从2018年分配中央和省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将“贫困人口”因素的权重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与此同时,省财政在分配教育、卫生等相关专项转移支时,也增加了“贫困”因素,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织金县为例,2018年省级共计下达转移支付补助39.02亿元,补助总量位列全省第七位,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0.57亿元,补助总量位列全省第四位;专项转移支付18.17亿元,补助总量位列全省第九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额度均位居全省前列。

二、关于加大对基本民生支出承担比例事项

根据中央关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中央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进一步明晰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统称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改革任务。并明确在保持现有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以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

三、关于取消部分重点支出与财政收入和GDP挂钩事项方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已明确提出“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统筹能力,中央和省级也相应配套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业以及其他重点领域支出与财政收入和GDP挂钩事项,主要作为预期性或统计性指标,不再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以及对下级监督、考核和督导的依据。建议你县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梳理挂钩事项,并结合本地区财力等实际情况,统筹资金做好相关重点支出的保障工作。

四、关于在完成系统内债务置换后,将地方隐性债务纳入地方债券置换范畴方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关于“政府隐性债务的化解方式为,各债务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和债务结构,采取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资产、其他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盘活存量资金、处置政府闲置资产等多种方式化解隐性债务,隐性债务不能再进行债券置换,化解方案不得再作争取财政资金和债券置换的计划安排”的要求,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新的调整政策之前,我们建议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同时,我们将根据您所提建议,积极向中央反映争取支持。

五、关于将资源税的省、市、县分享比例调整与其他税种一致,从4:1:5改为2:2:6的分享比例方面

省与市县煤炭资源税收入分享比例的确定原则,主要是根据省、市、县三级在改革时的煤炭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力格局,在保持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确定的分享比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明确规定“要切实维护全省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得再出台与全省财税体制相冲突的政策。”规范和统一是财政体制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若单独对某一地区给予调整,就会造成体制在全省范围内的不统一,易形成“政策缺口”引起地区间的攀比。在未出台相关新的调整政策前,将严格按照原政策执行。

六、关于打足专项资金预算,不再要求县对重大专项建设事项进行配套方面

由于中央在安排地方项目时,所下达的投资大多属于补助性质,中央在安排我省经济建设项目已经逐步降低了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但对地方配套资金比例仍有一定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划分明晰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省级对县级配套资金难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一是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我省贫困地区配套资金存在较大困难的问题,经积极努力争取,国家在安排我省建设项目时已经逐步降低了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特别对一些涉及“三农”、民生等方面的项目配套资金比例要求很低直至取消了配套资金。二是省级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尽力采取多渠道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缓解地方配套压力。

但是,由于全省基础薄弱,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对于建设资金需求都十分巨大,省级财力也十分有限,对深度贫困地区也都尽力给予了重点倾斜,从目前情况看,省级预算内投资所有项目都取消县级配套,省级财力难以承受。同时,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基础设施建设仍然需要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才能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并发挥效益。县级承诺的建设项目配套要量力而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于建设类项目的配套,各县要结合自身财力承诺配套资金。对无力匹配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时可申请国家或省全额投资;对原已审批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县承诺资金难以到位的,建议专题报送原审批部门调整投资方案,省财政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和财政部的沟通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的支持,届时将根据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规模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包括你县在内的贫困县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2019年6月19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