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6-08 17:25 字体:[]

黔财议复字〔2019〕130号

潘杨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中提出“设立资金,待遇保障”的事项答复如下: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村干部报酬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第一方面:省财政近年来,为提高县级财政保障基层组织的能力,不断完善村干部报酬标准及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区)补助力度;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当地经济发展、村集体经济积累等情况统筹予以保障。第二方面:根据中央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于2017年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对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提高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自身财力以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情况,逐步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可持续增长机制。从2017年起,省财政按在原有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的标准增加奖补资金。二是扩大离任村干部补贴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将“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正常离任村干部纳入财政生活补贴范围,对累计任职满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也有所提高。对本次新增加的部分,省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负担。三是对村党支部书记业绩考核奖励。除基本报酬外,从2009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业绩考核奖励经费,省级财政按照40%的比例负担,年终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省本级财力,不断加大省对县(区)的财政补助力度,各县(区)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积累等情况,建立可持续的村组干部报酬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村组干部报酬待遇。

2019年6月8日

  (附注:同意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