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议复字〔2018〕97号
省教育厅:
黄初俊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县属学校教育精准扶贫资金全省市县配套比例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有关要求,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将在原有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学费、免(补)教科书费、免(补)住宿费等精准扶贫资助政策。对于所需专项资金,“黔党办发〔2015〕40号”文第四条“保障措施”中第(二)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属学校和省外高校受助学生资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属及以下学校资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参照我省原有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的比例承担”。其中,六盘水市的县属学校教育精准扶贫资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
由于我省民生支出的许多配套比例均是根据当时各地的财力情况来确定的,因此,在各地财力排位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暂不宜对原定的负担比例进行调整。六盘水市政府应按照财力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认真落实好教育精准扶贫专项经费,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5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