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04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04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5-24 17:29 字体:[]

黔财提复字〔2018〕42号

省卫生计生委:

喻莉等3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村医培训提高村医待遇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乡村医生待遇的问题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的要求,编制内的村卫生室的人员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编制外的、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提高村卫生室工资人员待遇。对于其他县、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根据“两个允许”的精神,医疗服务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对乡村医生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助:一是政府对村医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特区)标准执行;经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2017年省财政下达村医定额补助资金3160万元。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2017年省级财政下达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3313万元。二是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2015年起, 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其补助金额。2017年共下达中央和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16.37亿元。三是一般诊疗费补偿,按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10-15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

二、关于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关于乡村医生培训的问题

从2016年起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按规定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提升的在岗医生,其学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后予以报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主要招收农村学员,培养经费参照5年制补助标准。

2017年省级财政安排2632万元,占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29.43%,用于全省村医中专学历教育、乡村全科执助考前培训、村医岗位培训、村医遴选进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训等,提升全省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能力。

2018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632万元,继续用于全省村医中专学历教育、乡村全科执助考前培训、村医岗位培训、村医遴选进修、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训等,提升全省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能力。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4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