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议复字〔2018〕4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周远霞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创业解困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出台政策对在校就读的小学到高中阶段的城镇困难学生进行分类减免补助”问题
1、201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为贯彻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和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2011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在争取中央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同时,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补助。下一步,我厅将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向中央争取对我省教育投入,进一步促进我省城乡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2)2015年11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6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方案中明确: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3)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有关要求,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将在原有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学费、免(补)教科书费、免(补)住宿费等精准扶贫资助政策。此项资助政策对象包含了所有农村和城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二、关于“对城镇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用给予50%减免补助,对住院起付线(门槛费)给予50%减免补助”问题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于扶困济贫的社会救助制度,按照社保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应按规定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2.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的规定,对于参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或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关于“对吸纳城镇困难群体就业稳定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问题
2017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提出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一是对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二是对于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是从2012年起,全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以上,实施“3个15万元”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补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创业就业,激发民间投资创业热情。
2017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文件规定:一是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是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是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吸纳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相关补贴。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7日
(附注: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