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4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4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5-02 15:36 字体:[]

黔财议复字〔2018〕29号

省民政厅:

李永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护理标准和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政策”中涉及财政方面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我厅积极配合民政、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结合自身职责提出合理化建议,全力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推动我省包括养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在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2017年我省出台了《贵州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划中“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明确,引导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近几年来,我省在职业技能培训中投入大量资金。护理员属于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范围,各地养老护理员可自愿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可获得培训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规定标准,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类工种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500元/人;二类工种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300元/人;三类工种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100元/人。对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类工种一次性补贴不高于3000元/人;二类工种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800元/人;三类工种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600元/人。高级技师参加人社部门认可并备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不高于2000元/人。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