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提复字〔2018〕15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贵州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为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大力推进全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绿色、创新、集约、高效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规定:
一是省级财政通过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部门现有专项资金,分三年共计安排资金10亿元,建立磷石膏综合利用专项封闭运行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贵州开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磷化工生产企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从2018年起,贵阳市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1.5亿元专项资金,黔南州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安排不低于0.8亿元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和其他市(州),贵安新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二是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是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申报,省财政厅配合有关单位予以积极支持。
三是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技术研究方面需求,可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相关项目,省级科研资金将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给予支持。
(二)2016-2017年省财政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共计安排993万元支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凡是符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积极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省财政厅配合有关单位予以积极支持。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7〕715号)等有关规定,磷石膏不属于鲜活农产品,不适用绿色通道政策。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精神,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目录中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单独表述并调整优化使用比例,提高磷石膏利用率,严格落实目录中有关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现行国家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终端产品和中间产品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企业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利用磷石膏等废资源生产水泥、砖瓦、砌块等17项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7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磷石膏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三、积极争取中央支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废比应达到相应的条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受到一定限制。2018年1月,省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后向财政部提交了书面报告,争取国家层面调整优化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建议:一是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及时纳入优惠目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二是将磷石膏掺废比从70%调整为20%以上,掺废比达到20%以上的产品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对此作了答复:目前优惠政策,已经涵盖了包括磷石膏在内的主要废旧资源品种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由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原则,增值税改革的方向,是逐步缩减甚至取消此类优惠方式。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变化情况,统筹研究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利废比例问题。
(二)关于磷石膏充填采矿、磷石膏改良盐碱地等事项的政策问题。财政部答复意见:一是充填开采是一种应用比较普遍的开采方式,如果对所有充填开采方式都予以减税优惠,减税面比较大,对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因此,不宜对所有充填开采都予以减征资源税。二是经询国土资源部,磷石膏改良盐碱地技术复垦土地,可分为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管理政策。盐碱地原为未利用地,则改良形成的耕地只能用于占补平衡,不能直接形成建设用地指标。盐碱地原为工矿废弃地,则改良形成的耕地可以用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深度贫困地区开展上述工作产生的节余指标,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目前还不能跨省域流转。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