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议复字〔2018〕25号
省民政厅:
潘中泽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失独家庭”救助力度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中涉及财政方面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加大经济扶助力度”的问题
2018年2月,我厅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05元提高到700元(增长幅度达15.7%),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经费来源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关于“加强生活保障服务”的问题
我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明确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基本形成了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为保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主线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基本实现了以县为单位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三、关于“推进养老保障服务”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委、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卫计发〔2015〕24号)。《实施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从经济支持、养老保障、医疗健康、社会关怀等四个方面,逐步建立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体系。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由户籍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按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按照自愿原则,就近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县级给予适当的丧葬服务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日
(附注: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