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议复字〔2017〕32号
龙义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干部报酬的建议》收悉。现提出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报酬增长机制事项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村干部报酬问题。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村干部报酬事项属于县级事权,应由县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自身财力以及村集体经济积累等情况予以保障。为提高县(区)财政保障基层组织的能力,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完善村干部报酬标准及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2017年,根据中央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于2017年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对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提高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特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各地参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自身财力以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情况,逐步建立村干部基本报酬可持续增长机制。从2017年起,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的标准增加奖补资金,市县要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5:2:3比例负担。二是扩大离任村干部补贴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将“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正常离任村干部纳入财政生活补贴范围,对累计任职满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也有所提高。对本次新增加的部分,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3比例负担。三是对村党支部书记业绩考核奖励。除基本报酬外,从2009年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业绩考核奖励经费,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比例负担,年终考核合格一次性发放。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不断加大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进一步提高县级财政保障基层组织运转和村干部报酬的能力。按照《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的精神,各县(区)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积累等情况,建立可持续的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
二、关于完善养老保险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事项
龙义立代表提出村干部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享受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十级经济待遇等建议,从目前的相关政策看,不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理由:一是我国已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村干部应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立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二是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村干部为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各级政府已结合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村干部的工作绩效给予了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奖励报酬,不宜再将村干部纳入财政负担的供养人员范围。
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1日
(附注: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