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议复字〔2016〕2号
黄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取消望谟县民生项目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省级对望谟县的财政支持方面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包括望谟县在内的发展困难县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从政策和资金分配等方面均给予了倾斜和照顾。
(一)财政管理体制方面。2013年起,将包括望谟县在内的13个发展困难县全部纳入财政省直管县的改革范围。通过由省直接管理县、规范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方式,理顺了市、县间的财权关系。并明确从2013年起州级不得在省以下规范财政管理体制之外集中望谟县财力,也不得通过下放事权的方式增加县级支出责任。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方面。多年来,为支持县域经济快速发展,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在分配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特别是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时,都主要向贫困县、民族县、革命老区县给予倾斜。从2015年省对望谟县的转移补助来看,对望谟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原高出望谟县地方公共预算财政收入,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比上年保持较高增长,常住人口人均补助位居全省县级前列;专项补助同口径比上年增长,常住人口人均补助位居全省县级前列。在中央和省财政的支持下,2015年望谟县常住人口人均总财力比上年提高,在全省88个县(区)中排名靠前。
二、关于配套问题
(一)关于民生类项目的配套问题。现行民生配套政策中,诸如义务教育、社保等中央和省级已经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配套,极大的减轻了县级的配套压力。在中央事权改革顶层设计出台之前,要执行现行相关的民生项目配套政策。对于对现行民生配套,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比例和范围的,按文件办理;上述之外,具体配套政策,由省财政及相关部门按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省级财力安排的可能,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省直管县民生性专项配套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省直管〔2014〕65号)精神,从2015年起,将大部分民生项目纳入市(州)级应对下辖财政省直管县足额配套范围,对市(州)级应配未配的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资金直接调度、年度结算扣减的方式予以保障。望谟县作为省财政直管县,已经享受了此项政策。
(二)关于建设类项目的配套问题。县级承诺的建设项目配套要量力而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于建设类项目的配套,我们建议各县在申报项目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出筹资方案、承诺配套资金。对无力匹配资金的项目,在申报时可申请国家或省全额投资;对原已审批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县承诺资金难以到位的,建议专题报送原审批部门调整投资方案,省财政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三)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按照中央改革工作部署,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我们将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继续本着加快贫困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等特殊因素的前提下,提出我省的贯彻落实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