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提复字〔2016〕 124 号
省人民政府:
九三学社贵州省委员会提出的《从食品安全云看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大数据正在成为信息技术的新热点,产业发展的新方向,产业变革的新引擎,将对人类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发展大数据高度重视、寄予厚望,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6月到贵州视察期间对我省发展大数据产业给予充分肯定,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到我省视察时也对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利用我省生态、资源、区位、政策、产业等优势,抢抓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网络强国等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是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战略选择,是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劲动力和重要突破口,是我省实现弯道取直、后发先至目标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
一、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
为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2014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制定一揽子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6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将大数据产业发展上升到立法层面,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在贵州诞生。“条例”共6章39条,包括大数据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内容。条例紧扣我省大数据应用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对大数据产业合作、政府扶持、资源共享、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把大数据产业在发展之初就纳入了法治轨道,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
二、完善财政金融政策推动大数据发展
大数据和其他产业高度耦合发展,我省在布置云运用工程及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云应用示范工程的协调工作时,明确20朵云是“云长”负责制,各部门应制定系统改造及迁云方案,并细化资金预算, 云工程所需资金先从财政安排相关部门的有关专项资金或成立的基金中保障。除各部门筹措资金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根据上述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2014年到2015年两年,我省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支持大数据产业的资金规模分别达到2.2亿元、2.5亿元,2016年资金安排将达到4亿元以上。
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进一步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转变资金支持方式,一是以设立投资基金为主的方式实现撬动社会资本的“加法”功能,按照黔府专议〔2015〕29号要求,2015年至2019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共5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云上贵州公司,以之为运作平台,筹备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云上贵州大数据天使投资基金。前者总规模预计50亿元,首期规模10亿元,拟于今年7月前完成组建。重点投向大数据核心、关联及衍生液态优质项目。后者规模为1515万元,定位为政策性非盈利基金,支持省内符合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新的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快速稳定发展,并为2016中国国际电子信息创客大赛暨“云上贵州”大数据商业模式大赛做支撑,拟于今年7月,完成产业基金实体的注册登记手续,12月前完成项目投资。二是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实现撬动金融资本的“乘法”功能,主要方面是:制定“黔微贷”融资政策,按1:30以上倍数放大,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制定“贵园信贷通”融资政策,按1:8以上倍数放大,缓解产业园区企业融资难;为更好的激发政策活力,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又制定了“贵工贷”融资政策,通过政府实施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融资规模,支持大数据、健康医药、新型建材、高端装备、“四个一体化”、特色优势产业等工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大数据企业负担
同时我省积极落实中央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简并优化审办流程、统一备案材料等尽可能方便包括大数据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5月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开展分类宣传辅导,推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大数据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形成政策汇编于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2015年2月,国务院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大数据企业可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四是缩短公示时间。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适当调低了研发创新人员、研发费支出占比等要求,调整了对知识产权的要求、缩短公示时间等,认定条件的适当放宽将允许更多中小规模的大数据企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横向纵向整合数据资源
针对云工程项目省市县三级纵向衔接及省级各部门间横向衔接的问题,省大数据办将根据《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云应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各牵头单位编制大数据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从严把关,在顶层设计上保证数据的标准化,实现各数据系统的“上下串联”和“横向并联”。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