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贵委员:
您提出的《摸清债务规模合理化解债务风险》收悉。感谢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摸清政府债务家底,合理化解债务风险”的问题
1. 2013年8月至9月,在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和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对我省省本级、9个市(州)、88个县(市、区、特区)、1438个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我省于2014年11月启动了全省政府性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通过各地自查、省级有关部门核查的方式,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剔除非政府性债务。在全省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下,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按期完成。2015年初,按照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我省再次开展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财政部驻贵州省专员办、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各地的自查结果进行了核查,并于2015年4月将核查结果上报财政部。经过清理和核查,基本掌握了我省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等,摸清了债务底数和成本,为下一步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为防范土地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只有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才能进行土地收储和融资。
3. 2015年2月,贵州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报送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方案的通知》(黔债办〔2015〕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在认真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存量债务化解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及详细的化债措施。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各部门根据化债方案,按以下思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债务风险:一是存量债务中为无收入来源或有对应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政府债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予以偿还,或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置换短期或融资成本高的债务,进而优化债务期限。二是存量债务中能够产生较好现金收益且能覆盖债务本息的政府债务,通过加强债务项目经营,将项目收益纳入预算管理,进而偿还债务。对项目收益不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的,对不能覆盖的部分,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予以偿还。三是加强对政府优良资产的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在出现债务危机时,通过变卖处置政府资产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四是在现有中央政策支持下,对存量债务中适宜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债务项目,通过采取PPP模式腾挪政府债务。
二、关于“地方政府要树立借债还钱的观念,要有正确的政绩观”的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3号)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举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落实,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不按要求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财政部门应暂停举借和使用债务资金,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导致财政出现重大风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危害金融市场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三、关于“适度保持增长,平衡发展”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目前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核查结果已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核定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后,省政府将严格按照规定,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债券资金,将债券资金投入到重大民生项目上。
四、关于“政府债务列入财政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的问题
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规定,待财政部核定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后,省政府将按规定在限额内举借债务,并要求各级财政将一般债务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要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将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投向等情况。
3. 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对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把政府性债务状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以及评价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举、管、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促进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发挥审计应尽的责任。
五、关于“地方债使用方向”的问题
按照国发43号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我省在使用债券资金时将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将存量债务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优先考虑支持棚户区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