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5-05-21 12:33 字体:[]

杨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及其公示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涉及财政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有资产现行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即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实施办法并具体实施和监管。根据国有资产不同的类别,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还有具体的分工,目前,我省财政部门主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部分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国土部门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国资委管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产,另外也有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政府授权其主管部门监管。因此提案所指的“国有资产”可能涉及到省、市、县各级政府以及相对应的财政、国土、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管理的资产。

  二、省级财政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省财政厅相继出台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1〕37号)(简称《处置办法》)、《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3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14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黔财资〔2013〕4号)、《贵州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4〕15号)。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逐步规范了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核实等环节实现了制度全覆盖。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及流程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需要提供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按照办法要求,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批。办法规定:涉及房屋、车辆的处置,不论价值多少,一律报财政部门审批。凡是有偿转让的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开处置。

  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的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1〕5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土地权属转移的出售、置换、转让等,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及有土地审批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房地产进行账务核销手续。

  四、重大资产处置的公示制度

  根据《处置办法》规定,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涉及房屋征收的国有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我省对于房地产的有偿转让及置换均按照国家及省现行规定,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五、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建立

  2009年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中推行固定资产信息系统管理改革,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动态管理数据库。

  国有资产的监管涉及面广,经历了近几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一定会更加规范和有效。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1日